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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加工出口區內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加工出口區內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加工出口區內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依法辦理設立、變更及歇業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二、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第12 款及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加工出口區內工廠登記證之核發事項,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另依設置管理條例第10 條規定:「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管理處申請或向分處申請核轉,由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其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及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 1第 6 項規定:「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變更或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事業設立及變更相關作業應依據經濟部所訂之規定辦理。

三、依經濟部 100 年 6 月 10 日經工字號第 10004603190 號令,辦理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納入審查。綜上,雖加工出口區相關行政管制均依設置管理條例辦理,且主管機關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惟涉及工廠設立及變更登記時,仍須依前開經濟部令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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