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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3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 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 3 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 境教育基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 3 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已明定「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不得先行扣除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後,才予以提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

二、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及罰鍰收入,應以實收金額加以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3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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