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以車輛載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運輸作業,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以車輛載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運輸作業,是否屬固定污染源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以車輛載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運輸作業,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5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435291000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依該款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該條文內容並無因地點之不同(如公私場所內部或外部),而可免除該管理辦法規範之但書(排除)規定。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另查管理辦法附表 1 序號 9 規定,從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作業之貨運業,屬本辦法適用對象,法已明定。
三、本案運輸車輛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之固定污染源,而有管理辦法之適用一節,查載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運輸車輛包含 2 種污染源,一為車輛排放廢氣,係因車輛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定義,屬移動污染源;二為被載運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係屬固定污染源。又查管理辦法規範之污染源為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固定污染源),且貨運業為管理辦法適用對象,其以運輸車輛(運輸工具)載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自應受該管理辦法所規範,違規即應受罰。
四、另本案運輸車輛執行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作業,如亦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空氣污染行為,則可依同法第60 條規定處分。
五、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