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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 」其水質標準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其水 質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加水站販售之盛裝飲用水,如標示「應煮沸、勿生飲」其水質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爰此,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其法令分工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如是否煮沸或生飲)無關。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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