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 ,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
要旨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是 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 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三、故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尚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