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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如未依事業廢棄物產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同法 52 條、53 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二、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行為亦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即「自行清除」係指以自有設施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且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