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規定,同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6條、第 58 條至第 61 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二、上述所稱之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另貴局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具體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情形。
三、本案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