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要旨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應依 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應設置沉砂池。
二、貴公司從事水泥製品製造之事業,其製程如無拌合後送至供運至工地澆鑄用時,自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惟是否屬前項所述之適用,建洽當地主管機關實地勘察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