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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應依 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應設置沉砂池。

二、貴公司從事水泥製品製造之事業,其製程如無拌合後送至供運至工地澆鑄用時,自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惟是否屬前項所述之適用,建洽當地主管機關實地勘察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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