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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2 條之 1 第 4 項及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 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內文

主 旨: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2 條之 1 第 4 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2 條之 1 第 4 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提出符合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

二、事業「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之原物料或製程,如屬其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惟主管機關審查時,得參考檢視該事業於「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之項目,如已申請並經核准隱匿者,經核准隱匿之化學品,得隱匿不公開。

三、軍事單位之資料,如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等規定,經國防部核定屬國家機密者,得免辦理資訊公開作業。惟為符合中央、地方環保單位現場稽查之需求,必填之欄位資料仍需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2 條之 1 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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