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許可文件申請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 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五規定「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另依商品檢驗法第 3 條明訂經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施行檢驗。又貴公司所附傳真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查詢事項簡復通知單表示「本案所詢之貨品,依業者所附資料研判,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範圍」,亦即非商品檢驗法所稱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經查該公司 105 年 7 月 11 日函檢附之貨品資料,該噴漆成分含有 5-10% 之甲基異丁酮,去漆劑成分含有 5-10% 之環己烷,均已達本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 以上,又該貨品非屬經濟部商品檢驗法所規範應施檢驗品目範圍之商品,則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許可文件始得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