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及數據記錄器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規定,另管理辦法附錄
二、(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其零點偏移(24 小時)≦3% 全幅,全幅偏移(24 時)≦3% 全幅。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附錄九、(五)無效數據之認定規定,監測設施應每日進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其測試偏移大於一定範圍者,其監測數據視為無效數據。其中氣狀污染物之測試偏移大於設施規格值之兩倍,即每日零點偏移測試或全幅偏移測試之誤差超過 6%時,視為無效數據。同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規範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 85% 以上。前揭規定係規範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及應符合有效監測時數規定,以確保監測設施與其數據之正確性。另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15 條第 1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公私場所進行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零點偏移測試或全幅偏移測試,如經查核發現未符合監測設施性能規範,應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該公私場所其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應符合相關規範;另如確認其零點偏移或全幅偏移測試誤差超過 6%時,應視為無效數據,倘該公私場所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 85%以上,則屬違反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依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