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自行車含車胎是否屬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自行車含車胎是否屬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自行車含車胎是否屬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8 條規定,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另本署已於 91 年 8 月 1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10056279G 號公告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包含:(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頭、電線匣、電纜匣、電鍍架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電腦零組件、電話交換機、電話交換機零組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四)含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五)電容器、變壓器或其拆解殘餘物。(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
三、本案所詢自行車含車胎,尚非屬前揭公告事項之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