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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氣體比對結果不合格率達10%以上,經陳述意見說明係屬檢驗人員操作不當者,其法規適用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函詢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氣體比對結果不合格率達 10% 以上,經陳述意 見說明係屬檢驗人員操作不當者,其法規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氣體比對結果不合格率達 10% 以上,經陳述意見說明係屬檢驗人員操作不當者,其法規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7 月 18 日彰環空字第 1060035488 號函。

二、依「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依附錄二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另依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機車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進行氣體比對,查核結果連續不合格 2次以上或經主管機關統計日常氣體比對結果每季不合格率達 10% 以上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機車排氣檢驗站將排氣分析儀送至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進行檢驗,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三、有關機車排氣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陳述日常氣體比對結果不合格率達 10% 以上之原因係屬檢驗人員操作不當,倘屬未依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附錄二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且年度內違反規定累計達 3 次,係屬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形;另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確保排氣分析儀之檢驗品質,倘檢驗站日常氣體比對結果每季不合格率達 10% 以上,並拒絕將排氣分析儀送至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進行檢驗,則屬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情形。上述二種情形主管機關皆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本案請貴局依上述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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