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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備改善相關作業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備改善相關作業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備改善相關作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

「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係指單一機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年累積維修時數不得超過 120 小時下,既存污染源中汽力機組或汽電共生設備鍋爐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或影響其操作之期間。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維修時數限制。」,係指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所屬所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實際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或影響其操作,致有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出正常操作時排放標準之期間。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發電廠係因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需進行設備運轉安全及效能測試工作,符合前揭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認定,惟該廠防制設備維修期間是否情形特殊,且無需符合年累積維修時數不得超過 120 小時下之規定,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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