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既存汽電共生鍋爐以蔗渣為燃料,其所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既存汽電共生鍋爐以蔗渣為燃料,其所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 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既存汽電共生鍋爐以蔗渣為燃料,其所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二、本署已於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電力業排放標準),屬正式實施之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屬電力業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自應符合該排放標準規定。
另來函所提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及雲林縣加熱設施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經查仍屬法規草案預告階段,尚未正式發布,與電力業排放標準並無適用優先順序之爭議。
三、本案來函針對 107 年 1 月 30 日本署預告之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提出一氧化碳(CO)之修法建議,本署將納入未來法規研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