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公司經宣告破產而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宜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要旨
二28公司經宣告破產而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宜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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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