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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4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二44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財政部98/0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4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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