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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後,開徵日以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予提前開徵。說明:二、主旨所述得提前開徵地價稅之案件,得暫以開徵時所適用之稅率計徵地價稅,並俟當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確定後,再據以補徵或退還應補或溢繳之稅款。其可能補、退稅款之情形,應於提前發單時一併提示納稅義務人,以免事後發生爭議。(財政部81/04/13台財稅第8107793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