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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要旨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後,開徵日以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予提前開徵。說明:二、主旨所述得提前開徵地價稅之案件,得暫以開徵時所適用之稅率計徵地價稅,並俟當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確定後,再據以補徵或退還應補或溢繳之稅款。其可能補、退稅款之情形,應於提前發單時一併提示納稅義務人,以免事後發生爭議。(財政部81/04/13台財稅第8107793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