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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4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八4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無須另行檢附裁定確定證明。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及本部87年12月9日台財稅第871977763號函釋,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稽徵機關於受理查調作業時,對債權人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宜採與法院一致之標準;有關本票執票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是否須有裁定確定證明書或送達證書,始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乙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債權人依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即裁定正本,勿庸提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01790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4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八4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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