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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0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要旨
八10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三、拍賣抵押物與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債權人應不准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01745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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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