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0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八10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三、拍賣抵押物與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債權人應不准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01745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0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