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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1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八11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無庸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證明。(財政部88/04/08台財稅第8819087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1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八11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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