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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貴局經答辯後始發覺原核定、訴願均值斟酌,可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補充答辯,於再審裁判前,依法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未便自行撤銷。(財政部70/02/24台財稅第314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2 月 24 日發布,要旨: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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