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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要旨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貴局經答辯後始發覺原核定、訴願均值斟酌,可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補充答辯,於再審裁判前,依法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未便自行撤銷。(財政部70/02/24台財稅第314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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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