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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三分之一稅額再決定是否撤回
要旨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三分之一稅額再決定是否撤回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財政部94/11/17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令、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第六章罰則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