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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9限制欠稅人出境規範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者之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三49限制欠稅人出境規範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者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一、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二、前點案件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含已確定之罰鍰)及截至104年1月1日之滯納利息合計金額,適用上開規範第4點附表各級距之欠繳金額。三、稅捐稽徵機關就第1點案件查明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財政部103/12/31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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