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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半再決定是否撤回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半再決定是否撤回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財政部94/11/17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強制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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