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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函釋全文

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機關依舊營業稅法第5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改依行政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55年抗字第428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司法行政部56台令民第135號令、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0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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