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要旨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函釋全文
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機關依舊營業稅法第5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改依行政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55年抗字第428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司法行政部56台令民第135號令、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0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