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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函釋全文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本辦法業已廢止,現行改依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財政部94/04/21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發布,要旨: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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