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要旨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函釋全文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本辦法業已廢止,現行改依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財政部94/04/21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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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