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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

函釋全文

××航業公司漏稅案,其補徵稅款,雖已繳納二分之一稅款,申請行政救濟,但為確保其餘二分之一稅款之執行,如認有必要時,仍可就其未繳納之二分之一稅款聲請法院假扣押。(財政部63/04/20台財稅第326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