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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準用稅捐亦可聲請假扣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罰鍰準用稅捐亦可聲請假扣押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法公布後,各稅違章罰鍰之保全,希參照同法第24條規定,受處分人在裁定罰鍰確定前,如發現有將財產隱匿或移轉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即可依法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說明: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6/04/14台財稅第323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罰鍰準用稅捐亦可聲請假扣押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4 月 14 日發布,要旨:罰鍰準用稅捐亦可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