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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貼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實貼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

函釋全文

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激之稅款,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財政部79/07/09台財稅第7902106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實貼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實貼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