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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所定罰鍰數額應再適用提高倍數之規定
要旨
本法所定罰鍰數額應再適用提高倍數之規定
函釋全文
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其中第104條至第107條及第111條之罰鍰數額,係依銀元與新台幣之比例折算所為之修正,僅為幣別之變更,罰鍰數額並未變更(倍數並未提高),仍應繼續適用行政院72年8月27日台72規字第15821號令規定,均提高為5倍。(財政部79/09/12台財稅第7902435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