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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挪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之生效日期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中挪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之生效日期

函釋全文

中挪(威)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已於本(八十)年六月七日,由我駐挪威代表處(即駐挪威台北商務處)劉代表棫與挪威貿易理事會執行長佛瑞德利克森(Mr. Kjell-Martin Frederiksen)代表雙方政府在挪威奧斯陸簽署。依該議定書規定,中、挪雙方政府應自議定書簽署之日起,免徵對方國家航運業者在其本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運費收入應納之所得稅。挪方航運業者自上述議定書簽署日起(含簽署日),如有向我政府繳納所得稅者,可依該議定書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80.9.17.台財稅第八○○三五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挪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之生效日期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中挪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之生效日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