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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日擴大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
要旨
中日擴大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中日兩國已於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完成「關於雙方國際海空運輸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擴大互免稅捐適用範圍換文手續,並自同日起生效。本「換文」主要內容如左:(一)確認已簽訂之中日「關於雙方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中,第一條第1項及第2項內所謂「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之免稅適用範圍:「除包括對方之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運費收入或所得外,尚包括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計時出租、計程出租、光船出租、貨櫃及其相關設備出租、艙位互換等租金收入,以及前述事業從事國際海空運輸業務所發生之延滯費(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Container Demurrage),貨櫃處理費(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Service Charge,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Haulage,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Store Door Delivery Charge)收入。」(二)生效日期:本換文所確認之較原協定免稅適用範圍擴大部分,於中日雙方互換文之日起生效。(財政部81.11.16.台財稅第八一○四八五六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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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