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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拋棄繼承經參與遺產分配未獲清償之欠稅准予註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繼承人拋棄繼承經參與遺產分配未獲清償之欠稅准予註銷

函釋全文

欠稅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三八六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拋棄繼承經參與遺產分配未獲清償之欠稅准予註銷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繼承人拋棄繼承經參與遺產分配未獲清償之欠稅准予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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