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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滯納案件加計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得稅滯納案件加計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函釋全文

二、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滯納案件依法應加計利息之起算日,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營業稅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自滯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而滯納期限屆滿日,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係指逾繳納期限之第三十日。例一:綜合所得稅限繳日期為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其繳納期限屆滿日應為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因此其加計利息應自七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算。例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限繳日期為七十年六月十三日,為星期六准延至星期一,因此其滯納期限屆滿日應為七十年七月十五日,加計利息應自同年七月十六日起算。三、至加計滯納利息之起算日,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0.1.2.台財稅第七九○七一二五一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得稅滯納案件加計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得稅滯納案件加計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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