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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

要旨

經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因欠繳稅捐,復由稅捐徵稽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請照說明二處理。說明:二、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7.1.21.台67函民字第○○五八二號函表示意見如次:(一)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稅捐稽徵機關復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禁止移轉或設定負擔之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復通知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登記者,地政機關均宜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執行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將債務人欠繳稅捐金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其稅捐金額尚未確定者,應由執行法院予以提存。(二)該不動產嗣後如經執行法院拍賣、移轉所有權時,地政機關應於接獲執行法院囑託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函後,同時塗銷依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三)該不動產之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嗣後經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者,地政機關除依該執行法院囑託函辦理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外,不影響依稅捐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內政部67.2.22.台內地字第七七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由內政發布,要旨:經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