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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要旨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函釋全文
查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機關依舊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編者註:現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55)年抗字第四二八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司法行政部(56)令民第一三五號令、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一○○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