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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
要旨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
函釋全文
××航業公司漏稅案,其補徵稅款,雖已繳納二分之一稅款,申請行政救濟,但為確保其餘二分之一稅款之執行,如認有必要時,仍可就其未繳納之二分之一稅款聲請法院假扣押。(財政部63.4.20.台財稅第三二六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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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可就行政救濟當事人未繳稅款聲請假扣押
××航業公司漏稅案,其補徵稅款,雖已繳納二分之一稅款,申請行政救濟,但為確保其餘二分之一稅款之執行,如認有必要時,仍可就其未繳納之二分之一稅款聲請法院假扣押。(財政部63.4.20.台財稅第三二六四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