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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結算申報未自繳之欠稅案件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要旨
已辦結算申報未自繳之欠稅案件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繳納應自繳稅款之欠稅案件,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依據本部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三八四七四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第二十四條第四3則)釋規定,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如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或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之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逾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而於四月一日以後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者或逾稽徵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而於該期限之次日以後繳納稅款者,為本法第一百十二條所稱逾限繳納稅款」之規定,即屬首揭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自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財政部86.1.8.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七八三九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