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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要旨
在開徵日以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得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九月十五日)以後,開徵日(十一月十六日)以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予提前開徵。說明:二、主旨所述得提前開徵地價稅之案件,得暫以開徵時所適用之稅率計徵地價稅,並俟當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確定後,再據以補徵或退還應補或溢繳之稅款。其可能補、退稅款之情形,應於提前發單時一併提示納稅義務人,以免事後發生爭議。(財政部81.4.13.台財稅第八一○七七九三四九號函) 第四節 緩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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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