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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稅人遺失退稅支票查明尚未兌領得予補發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退稅人遺失退稅支票查明尚未兌領得予補發

函釋全文

受退稅人遺失已逾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可免經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而由稽徵機關查明原退稅公庫支票確實尚未兌領後,逕予補發。(財政部81.1.8.台財稅第八○○七七七七○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退稅人遺失退稅支票查明尚未兌領得予補發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退稅人遺失退稅支票查明尚未兌領得予補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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