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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要旨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貴局經答辯後始發覺原核定、訴願及再訴願均值斟酌,可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補充答辯,於再審裁判前,依法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未便自行撤銷,如具備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形,得依該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0.2.24.台財稅第三一四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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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