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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要旨
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合夥人盈餘分配數額獨資資本主盈餘數額因而減少,稽徵機關依本部53.3.9.台財稅發第一七四九號令(編者註:參閱第十四條第一4則)規定更正核定退還綜合所得稅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當地銀行業通行(編者註:已改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72.3.7.台財稅第三一四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