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合夥人盈餘分配數額獨資資本主盈餘數額因而減少,稽徵機關依本部53.3.9.台財稅發第一七四九號令(編者註:參閱第十四條第一4則)規定更正核定退還綜合所得稅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當地銀行業通行(編者註:已改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72.3.7.台財稅第三一四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經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