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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要旨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函釋全文
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其日利率之計算,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應按一年作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一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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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其日利率之計算,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應按一年作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一四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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