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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

函釋全文

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其日利率之計算,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應按一年作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一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適用郵政儲金計息者其日利率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為計算基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