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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
要旨
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
函釋全文
××公司涉嫌逃漏貨物稅一案,雖經裁定不罰,惟稽徵機關原核定補徵貨物稅額,既已確定且經查明補徵稅額計算無誤,亦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其已確定補徵之稅額,應依法執行。(財政部74.7.30.台財稅第一九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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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