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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

函釋全文

××公司涉嫌逃漏貨物稅一案,雖經裁定不罰,惟稽徵機關原核定補徵貨物稅額,既已確定且經查明補徵稅額計算無誤,亦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其已確定補徵之稅額,應依法執行。(財政部74.7.30.台財稅第一九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逃漏貨物稅案雖經法院裁定不罰惟已確定補徵之稅額仍應依法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