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
要旨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
函釋全文
貴廳建議:各級公庫代收稅款,如發生短收滯納金或滯納利息,其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元者,免予追繳一案,經報奉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七十九財○七二九二號函准予照辦。(財政部79.4.19.台財稅第七九○一二○六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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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
貴廳建議:各級公庫代收稅款,如發生短收滯納金或滯納利息,其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元者,免予追繳一案,經報奉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七十九財○七二九二號函准予照辦。(財政部79.4.19.台財稅第七九○一二○六三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