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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

函釋全文

貴廳建議:各級公庫代收稅款,如發生短收滯納金或滯納利息,其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元者,免予追繳一案,經報奉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七十九財○七二九二號函准予照辦。(財政部79.4.19.台財稅第七九○一二○六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短收之滯納金未逾壹佰元者免予追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