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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及稅捐稽徵法加計利息之適用利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得稅及稅捐稽徵法加計利息之適用利率

函釋全文

主旨: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逾期繳納各項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依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辦理。說明:二、關於七十九年度稽徵機關退補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按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辦理,係針對所得稅之適用而規定。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加計利息之規定,因已明文規定以某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期利率為準,仍應依該規定辦理,不得一律適用一月一日之利率。(財政部79.5.18.台財稅第七九○一○五九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得稅及稅捐稽徵法加計利息之適用利率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得稅及稅捐稽徵法加計利息之適用利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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