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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要旨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二四○七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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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