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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二四○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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