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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要旨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罰。說明:二、查扣繳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雖前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情事,惟扣繳行為既已依法補正,仍不失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應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七七○三九二六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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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