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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要旨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說明: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除列選案件外,應以寄發處分書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若於寄發處分書前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稽徵機關應詳予記錄以資查考,並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財政部82.11.3.台財稅第八二一五○一四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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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